關于微信域名的糾紛點滴
作者:zhushican 日期:2017-04-22 分類:備案域名
域名<weixin.com>權屬糾紛在業界爭議、討論四個月后,爭議雙方最終以協議方式和解,原告在前不久(爭議被投訴人)撤回在海淀區人民法院的起訴。撤訴前,業界討論最為集中的焦點問題是域名轉讓是否可以等同于全新注冊。對于爭議域名初始注冊時間早于他人商標使用和注冊時間,但域名轉讓時間晚于他人商標使用和注冊時間的域名權屬糾紛案件如何處理,目前國內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也缺乏具有指導性的司法案例。
筆者認為,雖然域名轉讓視同全新注冊已經被收錄到《WIPO意見》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適用必須滿足一定的前提條件。
域名轉讓等同于全新注冊的前提條件
就如同域名<weixin.com>案少數專家在仲裁案件裁決書中所述,《WIPO意見》或先例將“轉讓”認定為“新注冊”是有條件的,即爭議域名的注冊存在明顯惡意(例如將他人馳名商標或知名商號注冊為域名,而被投訴人簡單以“轉讓”對抗投訴人“不享有合法權益”或“注冊惡意”的主張)。除此之外,WIPO諸多案例也對域名轉讓視同全新注冊的前提條件做了限定。以WIPO D2000-1406裁決書為例,在該案中,雖然專家組認為被投訴人從原域名所有人處受讓“dixons-online.com”域名可以被視為新的“注冊”,但是專家組認定被投訴人受讓域名具有惡意是有前提的,包括投訴人的商標是馳名商標、原域名所有人曾向投訴人高價兜售過爭議域名等;同樣,在WIPO D2004-0016裁決書中,專家組認定被投訴人受讓“ideenhaus.com”域名具有惡意的前提還包括,在爭議解決程序進行時投訴人已經向法院起訴了被投訴人,因此被投訴人不可能認識不到投訴人的權利。
因此,認定域名轉讓視同全新注冊,需要至少滿足以下一個條件:(1)權利人的商標或商號是馳名商標或知名商號;(2)域名受讓人受讓域名具有明顯惡意。就<weixin.com>域名爭議案而言,筆者認為,該案件并不滿足上述任何一項前提條件,具體理由如下:
騰訊在中國大陸就“weixin”不享有任何商標權利
最近,與域名<weixin.com>權屬糾紛案密切相關“微信”商標確權二審案件再次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商標注冊分類表第38類的“微信”商標行政確權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認為“微信”商標在通訊等相關服務項目上缺乏顯著性(而不是一審判決認定的不良影響),易使相關公眾將其理解為是比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常見通信方式更為短小、便捷的信息溝通方式,是對上述服務功能、用途或其他特點的直接描述,而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區分服務來源的商標加以識別和對待,因而缺乏顯著性,不應被注冊為商標。同時,“微信”在第42類計算機軟件以及在45類交友服務上的商標注冊均處于商標行政訴訟及復議程序之中。
對于騰訊而言,第38類的通訊相關服務是騰訊微信的核心業務領域,也是用于對抗域名<weixin.com>注冊的最有力的基礎商標。根據北京高院的判決,創博亞公司在第38類的通訊相關服務不能獲得“微信”商標注冊,也就意味著騰訊同樣不能在38類的通訊相關服務上進行商標注冊。當然,如果騰訊能夠證明其經過長期使用,以其“微信”具備”第二含義”(second meaning),即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 則還是可以注冊的。
根據騰訊自認和網上查詢結果,騰訊最早的包含“微信”/“weixin”的商標是在香港注冊,注冊日期為2011年10月25日,指定使用在電腦程式、電子刊物、電訊服務、網絡通信等商品和服務領域上。地域性是商標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在評判騰訊是否享有商標權利時,不能脫離商標注冊的具體的國家地理范圍。雖然騰訊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申請注冊了“微信”/“weixin”商標,根據商標保護的地域原則,其僅在注冊國家獲得保護,更何況騰訊的這一系列商標的申請日及注冊日同樣均晚于爭議域名<weixin.com>的注冊日。而在中國大陸,騰訊目前僅在第9類“計算機、電子出版物等”上獲準注冊了“微信”商標,注冊日期為2013年3月28日,而其余包含“微信”/“weixin”的商標仍在申請注冊中,當然,“微信”商標更不可能有獲得馳名商標認定或保護的公開記錄。
域名<weixin.com>的注冊、受讓和使用均無惡意
首先,爭議域名<weixin.com>的注冊時間是2001年,而騰訊在香港等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和地區最早注冊包含“weixin”/“微信”商標的時間是2011年,騰訊微信產品推出的時間為2011年初。從上述各個時間點來看,即使不考慮商標保護的地域性因素,爭議域名<weixin.com>的注冊時間也遠早于騰訊商標權獲得的時間和“微信”產品推出的時間,域名初始注冊人不可能預見到騰訊當時并不存在的權利。這個觀點早已得到WIPO諸多裁決的認可,例如D2001-0074、D2001-0827、D2001-1182等。
其次,雖然li ming是在2015年才受讓的域名<weixin.com>,但根據中國大陸民法有關權利承繼的規定,li ming是通過善意取得的方式獲得的爭議域名<weixin.com>,當然享有自該爭議域名注冊時即產生的權利或合法利益(最高法院就北京趣拿與廣州去哪兒因“去哪兒”域名糾紛案再審判決書中有相應的認定)。而且,從公開記錄及騰訊在仲裁案件中提供的證據看,li ming受讓域名<weixin.com>后并未向騰訊高價兜售過域名<weixin.com>。
最后,li ming使用域名<weixin.com>也難以稱得上是惡意。從網站www.weixin.com的定位來看,該網站在顯著位置已經聲明:“本站與騰訊微信無任何關聯,非騰訊微信官方網站(騰訊在仲裁案的投訴書中也承認這一點)。weixin.com是專業的第三方微信開發者平臺,為生態而生”。因此,雖然該網站所從事的活動與騰訊的微信產品有一定關聯性,但是該網站與騰訊并不構成直接競爭關系,而且如前所述,由于“微信”本身缺乏顯著性,很難認定“微信”二字構成騰訊的競爭優勢。同時,熟悉“微信生態圈”概念的讀者可能知道,目前市場上已經出現了眾多基于騰訊微信產品的衍生行業,例如微信公眾號開發、微信支付、微信營銷等,甚至有些微信概念股公司已經上市,例如點點客。而從網站www.weixin.com使用方式來看,雖然網站www.weixin.com上出現了騰訊的QQ企鵝圖案和微信圖標(在仲裁案件中,騰訊將此作為李明惡意使用“weixin”的證據),但是這些圖標并非li ming主動使用,騰訊的“QQ通訊組件”和“微信賬號登錄”接入功能實質上是騰訊提供的一組服務代碼,任何網站只要使用了騰訊的前述功能,相應的QQ企鵝圖案和微信圖標就會出現在該網頁上,這已經是互聯網領域普遍使用的功能,不能作為李明故意混淆騰訊與爭議域名網站提供服務的證據。
案件的未來
由于UDRP程序與國內的司法程序在域名權利認定方面并不一致,UDRP的裁決需要受制于國內司法機關的重新審查。因此,雖然騰訊在UDRP程序中獲得了勝利,但是這不能保證其在中國法院會有同樣的結果。
由于國內鮮有這方面的案例,也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在審理該類型案件中需要有足夠的知識和智慧。筆者認為,《WIPO意見》縱然可以作為案件中國大陸法院審理時的參考,但是在國內法律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WIPO意見》不可以直接作為國內法或先例予以適用。而且,不可忽略的事實是,在微信產品推出前十幾年,“weixin”即被他人注冊為域名,且騰訊在中國大陸沒有合法的注冊商標作為權利基礎。
遺憾的是,目前爭議雙方已經因和解而結案,我們已經無法得知法院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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